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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临潭县市场监管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一期)

日期:2024/7/11 字号:[大][中][小] 视力保护色:

2024年临潭县市场监管

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一期)

一、某幼儿园食堂未按规定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费行为案

2024年3月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某幼儿园食堂餐饮具进行抽检,经第三方公司抽检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构成餐饮用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检验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罚款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

二、某大药房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行为案

2024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经营销售的处方药品20瓶‘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共销售13瓶,其中凭处方销售1瓶,未按处方销售12瓶。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三、某粉条专卖店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案

2024年3月我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某粉条专卖店销售的粗粉条进行了专项抽查,经第三方公司抽检为粗粉条中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的规定,罚款3000元。

四、某村卫生室未按规定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4月,我局执法人员对某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卫生室经营使用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规格0.6x25TWLB,生产批号:20230726AI,有效期20260724。)”小针刀(规格0.35x40,生产日期20230902,有效期202609。)属于三类医疗器械,该店负责人不能提供上述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小针刀’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未履行上述医疗器械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五、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案

根据甘肃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内容显示,投诉人称4月12日在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KTV消费,该公司菜单显示乐堡啤酒,但实际提供的商品为乐堡都市啤酒,疑似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经查,该公司能提供消费者投诉啤酒的购进票据、消费凭证及本批次啤酒出厂检验报告,证明该啤酒无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但是该公司购进了新品种啤酒,未将菜单及时修改,给消费者造成误解,该店菜单标示商品与实际销售商品不一致,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三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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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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